ffff
给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公开信

《一桩乱世冤案 》


附件:1946年6月南京市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正本(三十五年特字第二十八号)

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正本

 

    公诉人:本院检察官。被告:陶保晋,即锡三,男,71岁,南京人,住南京双龙巷6号。

    主文:陶保晋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3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

    事实:陶保晋于民国十二年被推任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会长。二十六年十二月首都沦陷后,受敌人之指使出而组织自治会,自任会长,惟为时仅十余日,即因病辞会长之职,并推荐副会长孙叔荣任该会会长。廿七年八月又经大民会总本部高翔迫充该会副会长。二十八年秋复受温宗尧之怂恿,任伪维新政府立法委员。廿九年三月汪逆兆铭等合组伪国民政府于南京,陶保晋即蝉联原职,常出席立法院会议,执行立法委员之职务。迨至三十一年十二月间,因不满伪政府对粮食管制情形提出建议,致被伪政府褫职查办,遂闲居南京。日寇投降后即由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捕送本院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查被告陶保晋受敌人之指使,组织自治会及充任伪维新政府与伪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并曾充伪大民会副会长等职,业经其在侦查时与审判中先后供认不讳,且常出席伪立法院会议,亦有伪立法院公报可查,足见所供各节自属实情。按伪立法院所议订之伪法多属有利于敌伪不利于本国,被告既担任此项伪职,参与其中会议,其有凭藉敌伪势力,为有利于敌伪不利于本国之行为,固甚明显。惟该被告年已老迈,心尚慈善,因受人指使与怂恿而出任伪职,与反抗本国之激烈分子自难比论,核其情节尚属轻微。再查首都沦陷之时,被告即扩大红卍字会之机构,联合英美教士组织国际救济会,由英美大使商得敌酋之许可,划首都住宅区为难民区,设立收容所多处,收容难民,组织救济队掩埋被敌寇惨杀之遗尸43071具,并办理施诊义赈平粜及发放恤老津贴等事务,凡此种种既有确实证据足资证明(见被告所呈之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慈业工作报告书一册、照相10张、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济队掩埋组掩埋尸体具数统计表一张及办理义赈之存根16本、恤老慈金照片簿并恤老慈金姓名录各一本),则该被告曾为有利于民众之行为,自属显然之事实。爰依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其刑二分之一。再因被告犯罪时期系在民国卅三年六月一日以前,依减刑办法之规定,应再予减轻二分之一,酌处有期徒刑二年。………

原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正本 - 请按这里